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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1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34087號函辦理。
2.為提升民眾對於藥品販售規範之法律意識,宣導「出國代購要當心,違法輸入、販售藥品恐遭重罰!」字樣及圖卡。
3.檢附圖卡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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