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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、第 6 條、第 9 條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、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。
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,爰修正旨揭條文(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、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),檢附旨揭原函影本、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,請同仁自行下載運用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