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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性騷擾公開揭示
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。
性騷擾他人者,主管機關依法得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;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,其罰鍰加重 2 分之 1 ;乘機襲胸摸臀或觸摸他人隱私部位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,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
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他人,除負有法律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外,本校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。
本校教職員工遇性騷擾事件,請立即透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訴:
電話: 06-2620024
傳真: 06-2960823
電子信箱: lgps@lgps.tn.edu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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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函以,有關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、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,並自 113 年 8 月 28 日起生效。
公務人員依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,及教育人員依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,得申請生育補助。
公務人員依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3 款,及教育人員依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第 2 項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,得申請喪葬補助。
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,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... 觀看完整文章






